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674号
原告:曹某某,女,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
被告:韩某某,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6日,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西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温静洁 搜索“”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674号
原告:曹某某,女,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
被告:韩某某,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6日,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西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温静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