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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674号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674号

原告:曹某某,女,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

被告:韩某某,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6日,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西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温静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