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解放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民基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王家庄村。投资人吴岳忠,该厂厂长。
上诉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民基新型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商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上诉作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伟
审 判 员 潘晓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飒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广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