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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执字第505号之三

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祺达布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达明实业有限公司、荣婕、詹年、荣小禹、杨昌义、广州市达明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祺达布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达明实业有限公司,荣婕,詹年,荣小禹,杨昌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萝法执字第5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毅建。

被执行人:广州市祺达布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年。

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原野。

被执行人:荣婕。

被执行人:詹年。

被执行人:荣小禹。

被执行人:杨昌义。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祺达布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达明实业有限公司、荣婕等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广州市祺达布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7948509.35元及利息(其中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以995874.69元为本金;从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以8070509.35元为本金;从201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948509.3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被告荣婕、詹年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登记在荣小禹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梅花园梅园路45号B栋1梯402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6024**号])在抵押价值234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508号3060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7883**号]、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508号3028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57883**号]、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508号3031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57883**号]、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508号3032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57883**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四套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262083元。本院委托广东海珠拍卖行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及变卖后,仍无人竞买。申请人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将上述四套房产作价807733.12元抵偿债务。2013年4月22日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封被执行人荣小禹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梅花园梅园路45号B栋1梯402房。经本院委托,广东中广兴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773616元。本院委托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第一、二次拍卖流拍后,在2016年1月19日举行的第三次拍卖中,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梅花园梅园路45号B栋1梯402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6024**号]最终由周文彬(身份证号码:440112198911040935)以1135114.24元的价格竞投得。2013年4月22日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封被执行人荣小禹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梅花园梅园路45号B栋2梯102房。该房屋于2012年7月12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民二初字第936号案件查封,至今仍在查封状态。另,2013年4月27日在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查封荣婕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桃源村三期3栋B座35A房(福利房/安居房)所对应的份额(荣婕、荣玉环、石文光三人共有),于2015年4月29日在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续封。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复函称,该房屋性质非商品房,房产权属不清。故,上述房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以及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2013)穗萝法执字第5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建军

代理

审判员  王新喜

代理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