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舞钢联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医药公司家属楼北楼104室。法定代表人蒋欣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杰,男,1983年4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舞钢联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票据号为10400052/25227287,出票人为福州凯乐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唐山市汇丰炼焦制气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伍拾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不慎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在审理后于2015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因在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权利,且申请人舞钢联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舞钢联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碧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立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