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053号
原告:富阳市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埠村。
法定代表人:袁锡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炜涛、裘能忠,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江勇。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富阳市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江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阳市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江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江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0.50元,由原告富阳市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承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喻思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