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457号原告刘桂茹,女,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李晓艳,女,1954年出生,汉族,系养老院主任,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茹诉被告李晓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现原告刘桂茹无法向法院提供该被告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能提供,所以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住所等信息不具体明确,经询问要求原告补正,原告仍不能补正。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刘桂茹的起诉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487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凯
审 判 员 李志发
人民陪审员 张瑞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雨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