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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91执保6号

被告人程玉洁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朗乡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玉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91执保6号移交部门: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程玉洁。被告人程玉洁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一案,朗乡林业地区公安局于2015年10月26日对涉及人员杨帆账号(卡号)内的存款73,532.59元予以冻结,于2016年4月26日冻结期满。朗乡林区基层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冻结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轮侯冻结杨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阳门支行账号(卡号)内的存款73,532.59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元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戈均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