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娄星行初字第64号原告周杞林。被告娄底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善明,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周杞林诉被告娄底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作为本案被告娄底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已经被娄底市人民政府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本案所立被告错误,且不属于本院管辖,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杞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伟林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兵
人民陪审员 贺春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