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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行初字第64号

周杞林与娄底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杞林,娄底市劳动教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娄星行初字第64号原告周杞林。被告娄底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善明,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周杞林诉被告娄底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作为本案被告娄底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已经被娄底市人民政府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本案所立被告错误,且不属于本院管辖,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杞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伟林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兵

人民陪审员  贺春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