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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962号

陈纪祥与杜继文、程泽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纪祥,杜继文,程泽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962号

申请执行人:陈纪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杜继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程泽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杜继文、程泽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继文拥有位于广德县桃州镇桃源名都02号楼4座1002室产权证号为广房地权证桃州镇字第0361**号的房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杜继文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桃源名都02号楼4座1002室产权证号为广房地权证桃州镇字第0361**号的房产所有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