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财保8号
申请人:周瑞英,女,194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
申请人:夏北洪,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
申请人:葛海娣,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周瑞英与被申请人夏北洪、葛海娣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争议,为防止被申请人夏北洪、葛海娣转移、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周瑞英的合法利益,申请人周瑞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北洪、葛海娣在价值4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瑞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夏北洪、葛海娣价值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阿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杜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