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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584号

寇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寇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584号原告寇某某,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某某,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田晓峰,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寇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寇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寇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剑锋

审 判 员  刘策宇

人民陪审员  解建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清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