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584号原告寇某某,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某某,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田晓峰,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寇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寇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寇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剑锋
审 判 员 刘策宇
人民陪审员 解建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清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