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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字第112号

高步生申请执行张烛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步生,张烛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高步生,男,195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张烛荣,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张烛荣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烛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烛荣在石城县琴江镇大畲村有土地征收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烛荣在石城县琴江镇大畲村土地征收补偿款,未经法院解除冻结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加寿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罗 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