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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冯国明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金多利盐业有限公司、杨升玺、孙寿举、王国通、王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6-09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国明,莱州市金多利盐业有限公司,杨升玺,孙寿举,王国通,王金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冯国明,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金多利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呈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升玺,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孙寿举,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王国通,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王金良,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国明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金多利盐业有限公司、杨升玺、孙寿举、王国通、王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鲁0683执9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寿举的银行存款1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冯国明与被执行人孙寿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以本院(2016)鲁0683执90-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孙寿举的银行存款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