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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911号

马小林诉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小林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马小林,男,回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金涛,男,回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本院作出(2015)吴利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奶款5409.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院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学升

审 判 员  陈学军

代理

审判员  易宇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