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78号原告舒兰芳,女,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张秀丽,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吴立佳,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芳诉被告张秀丽、吴立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兰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舒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舒兰芳负担。
审 判 长 李元生
审 判 员 王红影
人民陪审员 徐庆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建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