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3民初1329号

原告陈立强与被告李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立强,李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329号原告陈立强,男,1994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李星,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强与被告李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立强撤回对被告李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商玉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闫西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