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329号原告陈立强,男,1994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李星,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强与被告李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立强撤回对被告李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商玉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闫西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