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梅,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延峰,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玉清,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维雄,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刘红梅、王延峰,乔玉清、冯维雄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红梅、王延峰,乔玉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有意隐瞒了租赁物被法院依法财产保全的事实,并因此导致上诉人无法实现当初租赁房屋的目的,对此应当核实,究其原因。另,一审确认的过期材料损失费为30485元,但未查清导致货物过期的原因,到底是那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具体各种货物的购买日期及保质期等均未查明。故一审径直判决货物过期的损失由原审二被告承担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000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马东风
审判员 刘小涛
审判员 韩永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