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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5917号

深圳市浩森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周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浩森典当行有限公司,周雪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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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917号原告深圳市浩森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海大道三星工业区二区第一栋105。法定代表人谢文杰。委托代理人贺杰群,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展萍,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雪文,户籍地址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浩森典当行有限公司��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74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邹哲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肖晔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