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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111号

中国邮政银行与宋金防等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宋金防,王彦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1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

负责人:王卫玲职务:行长。

被

申请人:宋金防,男,1972年12月7日生。

被

申请人:王彦娟,女,1978年7月1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金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支行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的豫EM70**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金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支行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