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海,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万州区。被执行人范昌河,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万州区。被执行人卢小琼,女,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万州区。李世海与范昌河、卢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160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余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李世海的债权1516062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卫权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代理
审判员 付佳浠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