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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354号

李世海与卢小琼范昌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世海,范昌河,卢小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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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海,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万州区。被执行人范昌河,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万州区。被执行人卢小琼,女,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万州区。李世海与范昌河、卢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160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余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李世海的债权1516062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卫权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代理

审判员  付佳浠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