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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执63号

郭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某,任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63号申请人郭某某,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建明小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小南街**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石纺路*********室。郭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裕民一初字第00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期限内难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0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张忠雄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高东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