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63号申请人郭某某,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建明小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小南街**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石纺路*********室。郭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裕民一初字第00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期限内难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0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张忠雄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高东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