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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897号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89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姬某某,系原告之母。被告张某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袁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2年2月经人介绍谈婚,2013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难以沟通。原告婚后发现被告生理上存在问题,导致至今无法生育,而婚前被告刻意隐瞒原告,且被告消极对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5年4月,原告离开被告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存款20000元、夫妻共同债权50000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形成过程和子女情况属实。双方婚前恋爱了一年多,并非缺乏了解,自从其检查出病情以后,基本不喝酒,也没有砸家里东西,婚前其不知道其病情,并非隐瞒原告,2014年3、4月才检查出死精症,但其一直在治疗阶段。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争吵过,但夫妻之间有磕磕绊绊是正常的,现其认为双方还能够继续生活,且其愿意继续治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2013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较好,无明显矛盾。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初,被告查出患有死精症,原告曾给其出钱在医院治疗,其病情有所好转,但因原告嫌被告不坚持治疗,病情尚未治愈,双方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4月,原告离家出走,之后断断续续回过家,2015年9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则表示其愿意继续治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西安现代妇产医院精液分析化验单、精子分析统计图表、检验报告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婚初无明显矛盾,后因被告查出患有生育方面疾病,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分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考虑到被告患病后,原告能够劝告被告治疗并给被告出钱看病,被告现亦表示愿意继续积极看病,且双方分居未逾两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原告多关心被告,被告积极治疗,夫妻关系仍有和好之可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汪静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