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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肖承凤与被告熊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承凤,熊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字第168号原告肖承凤,男,住澧县。被告熊明军,男,住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承凤与被告熊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承凤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熊明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承凤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承凤撤回对被告熊明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肖承凤承担。

审判员  齐先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