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0108民初1042号原告杭州新意达图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劳动路122-2号。法定代表人胡水成。被告杭州白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山一村柴家坞40号。法定代表人孙钱。
原告杭州新意达图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意达公司)与被告杭州白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意达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白马公司立即支付新意达公司文印字牌制作安装费12718元;2、本案诉讼费由白马公司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白马公司在新意达公司处印制名片制作广告。截至2013年9月30日,白马公司尚欠文印字牌制作安装费20275.4元,白马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至今尚欠12718元。另查明,新意达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公告费650元。
本院认为,白马公司未按约支付制作安装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新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白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新意达图文有限公司制作安装费人民币12718元;
二、被告杭州白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新意达图文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元,由被告杭州白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沈一伟
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
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孙柳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