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梁卫平,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宏元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相应的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二、本院的(2016)鲁1002执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丛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