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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8号

梁卫平与威海宏元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卫平,威海宏元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梁卫平,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宏元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相应的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二、本院的(2016)鲁1002执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丛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