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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终160号

朱邦卫与东营市华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邦卫,东营市华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邦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华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组织机构代码:70624044-4。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辉。

委托代理人:张志艳。

上诉人朱邦卫、东营市华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义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五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邦卫,上诉人华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兆辉、张志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五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邦卫已经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全部退还给上诉人朱邦卫;上诉人东营市华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全部退还给上诉人东营市华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许晓芳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