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邦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华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组织机构代码:70624044-4。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辉。
委托代理人:张志艳。
上诉人朱邦卫、东营市华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义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五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邦卫,上诉人华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兆辉、张志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五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邦卫已经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全部退还给上诉人朱邦卫;上诉人东营市华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全部退还给上诉人东营市华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许晓芳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