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526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329号。负责人吕小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玥,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徐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凯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肖云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