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127号原告杜某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某某,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不同意离婚,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离婚纠纷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文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