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2执4号申请执行人苏天海,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合印,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天海与被执行人张合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合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天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苏天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合印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苏天海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晋邦
审判员 王保军
审判员 尤 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焕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