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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2执4号

申请执行人苏天海与被执行人张合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天海,张合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2执4号申请执行人苏天海,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合印,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天海与被执行人张合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合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天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苏天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合印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苏天海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晋邦

审判员  王保军

审判员  尤 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焕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