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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248号

卢彩珊与白健柏、李泳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彩珊,白健柏,李泳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民初248号

原告:卢彩珊,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蓝战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海峰,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健柏,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余荣伟,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泳仪,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卢彩珊诉被告白健柏、李泳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彩珊的委托代理人梁海峰,被告白健柏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荣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泳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彩珊诉称:2013年12月18日,被告白健柏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款的期限至2014年5月18日,如逾期不归还借款,被告需按日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1%的违约金。2015年2月17日,被告白健柏再次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26日,如逾期不归还借款,被告需按日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1%的违约金。上述两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拒绝还款。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5月19日开始计算,其中1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27日开始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原告卢彩珊举证如下:1、身份证、人口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被告白健柏答辩称:

一、被告白健柏只向原告借款50000元,其中60000元预先扣除了10000元的利息,实际收到50000元,另外10000元是将利息作为借款金额立下的。

二、被告总共归还了9万多元,但相关的支付凭证均放在车上,而原告以被告不还款为由强行抢夺了被告的车辆,相关凭证已被原告拿走,对于抢夺车辆的行为,已报警处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白健柏举证如下:1、委托书、银行对账单,拟证明被告于2015年4月15日还款25000元;2、报警回执,拟证明原告抢夺被告车辆致使被告的还款凭证被原告抢夺。被告李泳仪没有作出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被告白健柏向原告立下《借条》,内容为:白健柏于2013年12月18日从卢彩珊处借到现金60000元,定于2014年5月18日一次性归还,逾期不还,按日加收欠款总额1%作为违约金。2015年2月17日,被告白健柏向原告再立下《借条》,内容为:白健柏于2015年2月17日从卢彩珊处借到现金10000元,定于2015年2月26日一次性归还,逾期不归还,按日加收欠款总额1%作为违约金。庭审中,被告白健柏主张其总共归还了欠款本息9万多元,但其仅提供了一份于2015年4月15日归还25000元的银行交易流水,对于其主张的其余已归还的款项,被告白健柏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归还了25000元,但该款项是60000元本金从2014年5月18日开始按每日1%计算的利息,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归还过本金。另查明,被告李泳仪与白健柏于2006年6月23日登记结婚,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关于涉案的借款金额,原告提供了两份由被告白健柏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白健柏借现金共70000元。被告抗辩认为借款金额为50000元,第一份借条原告实际付款50000元,预先扣除了利息10000元,第二份借条的借款并未实际发生,是前一笔借款的利息,而被告并未提起证据证实其抗辩主张。但是,两份借条均为被告白健柏立下的,白健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被告白健柏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法认定涉案的借款金额为70000元。关于被告的还款金额,被告抗辩认为已归还了借款本息9万多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其于2015年4月15日归还了25000元,对于该25000元,原告在庭审中作了确认,本院依法认定,对于被告没有证据证实的款项,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因此,本院认定被告白健柏归还了25000元。关于该25000元是用于归还借款本金还是利息的问题,第一笔借款60000元的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但约定了逾期按每日1%计算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该笔借款的逾期利息应从2014年5月19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2015年2月26日为11080元。同理,第二笔借款的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26日,故从2015年2月27日开始按借款本金7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2015年4月15日为2150元。综上,两笔借款计算至2015年4月15日的利息合计13230元。而被告白健柏于2015年4月15日归还了25000元,本院认定其中13230元是用于归还借款利息,剩余11770元是用于归还借款本金。即截至2015年4月15日的利息已还清,另外,截至2015年4月15日,被告白健柏还欠原告借款本金58230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从2015年4月16日开始,利息应按欠款本金5823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泳仪与白健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李泳仪没有抗辩,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故涉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泳仪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健柏、李泳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卢彩珊归还欠款5823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6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卢彩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3元,由原告卢彩珊负担333元,由被告白健柏、李泳仪负担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文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梓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