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二初字第00264-1号
原告:袁海松。
被告:容结平。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原告袁海松诉被告容结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海松向本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袁海松皖h的车辆。2015年9月8日本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原告诉求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其对被告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没有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赔偿可能,故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的保全应予解除,对原告的财产保全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袁海松皖h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祝芬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