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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418号

张振民、金建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民,金建伟,丁玉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418号

申请执行人:张振民,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金建伟,男,1973年9月3日出生,回族,居民,阳谷县。

被执行人:丁玉洪,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建伟、丁玉洪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崔衍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