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庞策。被执行人徐建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庞策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建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各项损失134469元的义务。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蠡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大中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