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蠡执字第188号

庞策与徐建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庞策;徐建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庞策。被执行人徐建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庞策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建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各项损失134469元的义务。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蠡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大中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