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772号
原告:姜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孔祥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