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2执异2号本院在保全崔云与瓜州县生命源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银玉砖厂租赁合同纠纷中,案外人令瑞亮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令瑞亮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
本院认为,案外人令瑞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令瑞亮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汤玉萍
审 判 员 陈 晨
代理
审判员 张国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