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781号
原告:温岭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百丈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富。
委托代理人:梁建斌,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岭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7元,减半收取1943.50元,由原告温岭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玲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胡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