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中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平县公安局,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人民东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5225-7。法定代表人邱树洪,局长。委托代理人尹才权,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德文,该局工作人员。李中泽诉梁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1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中泽申请再审称,2014年4月3日,李中泽因修铁路被征土地,要求解决社保、查证征地面积等诉求到北京上访。4月10日到达天安门广场,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查获,并予以了训诫后遣返。4月13日从北京回到梁平。5月4日,梁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了对李中泽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李中泽到北京上访,在去天安门广场过安检时即被查获,未实施“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的行为,李中泽未扰乱公共秩序。梁平县公安局对李中泽处以5日行政拘留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以梁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由判决驳回李中泽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天安门广场地区是我们党和国家举行重大政治活动和国事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全国人民和国外来京人士观光旅游的胜地,是中华民族的代表和象征,是重要的公共场所,并非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李中泽以修达万铁路占用其土地和房屋,一直没有落实社保为由,带着内装“XXX画像、画像下面写的有伸冤、告状、要公平”等字样的包包在天安门广场安检时被民警挡获审查并训诫,其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的行为,梁平县公安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京信访工作组的情况说明中载明的事实和建议的事项,对李中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立案处理,依法传唤和询问,对其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对李中泽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告知义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对李中泽处以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中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中泽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中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中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彦
审 判 员 许 勇
代理
审判员 谭秋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