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王庆江,男,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咸庆平,男,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杨春红,女,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江与被执行人咸庆平、杨春红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并申请终结本此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惠
审判员 刘世飞
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六��四月七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