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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222号

王庆江与咸庆平、杨春红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庆江,咸庆平,杨春红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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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王庆江,男,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咸庆平,男,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杨春红,女,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江与被执行人咸庆平、杨春红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并申请终结本此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惠

审判员 刘世飞

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六��四月七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