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长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继彬,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之父。被执行人高焕美,女,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之母。被执行人王艺童,女,201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之女。申请执行人枣庄市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继彬、高焕美、王艺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继彬、高焕美、王艺童在(2015)峄执字第665号房屋拍卖执行款xxxx元提取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