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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执128号

枣庄市香江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枣庄市香江置业有限公司;王继彬;高焕美;王艺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长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继彬,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之父。被执行人高焕美,女,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之母。被执行人王艺童,女,201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之女。申请执行人枣庄市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继彬、高焕美、王艺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继彬、高焕美、王艺童在(2015)峄执字第665号房屋拍卖执行款xxxx元提取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