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07号申请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炊事机械冷藏设备经销公司。代表人王艳满。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沽上永胜包子铺。经营者金永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腾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建筑面积421.78平方米的房屋、支付相应的租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38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锡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