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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707号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塘沽炊事机械冷藏设备经销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沽上永胜包子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炊事机械冷藏设备经销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沽上永胜包子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07号申请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炊事机械冷藏设备经销公司。代表人王艳满。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沽上永胜包子铺。经营者金永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腾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建筑面积421.78平方米的房屋、支付相应的租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38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锡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