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111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伟
审 判 员 牟晓波
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贤宁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