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2111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111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伟

审 判 员  牟晓波

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贤宁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