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王华柱。
被执行人:唐世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0)威黄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华柱申请执行唐世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世雄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唐世雄价值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宏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彭伟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