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1076号原告钱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