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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1076号

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钱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1076号原告钱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