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427号原告陈伟。被告深圳市鹏成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鹏。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被告深圳市鹏成佳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万丽华
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
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祝伟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