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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恢13号

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壮族。被执行人黄某,男,壮族。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号:(2016)桂1221执恢1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所以本案不需要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1执恢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金善宏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韦彩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