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壮族。被执行人黄某,男,壮族。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号:(2016)桂1221执恢1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所以本案不需要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1执恢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金善宏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韦彩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