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汝刑初字第40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同年7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非违法发放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川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系本市农商银行纸坊支行信贷员。2012年至2013年期间,因纸坊支行放贷权限为每笔10万元,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借名”贷款、循环担保、化整为零的方式由蔡某某、任某某,朱某某负责找办理贷款所需的身份证件,以赵某某��61人的名义分别向纸坊信用社申请10万元的信用贷款,共违规发放贷款570万元供蔡某某使用,发放40万元供任某某,朱某某使用。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积极配合汝州农商银行追回违法发放的贷款540万元,挽回汝州农商银行的经济损失,汝州农商银行对被告人韩某某予以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理。根据韩某某检举,汝州市公安局骑岭派出所于2015年10月15日将涉嫌寻衅滋事罪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证人蔡某某、范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周某某、高某某、范某甲等人的证言,贷款收回明细、谅解书及相关书证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法规,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网上逃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协助汝州农商银行挽回经济损失,取得所在单位的谅解,结合被告人韩某某的立功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辉
审 判 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权俊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