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33号
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郎道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来,该公司法务。
被告:杨荣广,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荣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燕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