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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3195号

于超与刘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超,刘彬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195号

原告:于超。

被告:刘彬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超与被告刘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超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于超负担。

审判员  王云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董虹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