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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2956号

程杰与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杰,陈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956号

原告:程杰,男,汉族,1996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陈刚,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杰与被告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宝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