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956号
原告:程杰,男,汉族,1996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陈刚,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杰与被告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宝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