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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565号

姜讨俭与岳淑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讨俭,岳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565号原告姜讨俭,农民。被告岳淑英,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讨俭与被告岳淑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讨俭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讨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卫东

人民陪审员  徐宝娟

人民陪审员  张永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